印度的反虐待動物法

印度為南亞國家,面積三百多萬平方公里,是亞洲面積第三大的國家,與我國的西藏接壤,人口14.3億,為世界第一。官方語言為印地語和英語。

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印度河文明是世界上最早的古文明之一。曾遭受雅利安人和阿拉伯人的入侵。15世紀末,歐洲殖民者開始染指印度。1849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基本上控制了印度全境。1947年,印度在與巴基斯坦分治後實現獨立。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佈成立印度共和國,但仍為英聯邦成員國。

印度目前是全球成長最快的新興經濟體之一,也是世界第五大經濟體,人均GDP為7333美元,為我國的39%。

印度在1890年英國殖民時期曾頒佈反虐待動物法(應與巴基斯坦的相同),後在1960年重新頒佈,共六章四十一個條款。該法認為以下行為將被視為虐待動物(11款):

(a) 毆打、踢、壓倒、過度駕馭、超載、折磨或以其他方式對待任何動物,使其遭受或導致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或者主人允許對任何動物進行如此對待;

(b) [在任何工作或勞動中或出於任何目的雇用任何動物,但由於其年齡或任何疾病]、體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如此雇用,或者作為動物所有者,允許如此使用任何此類不適宜的動物;

(c) 故意且不合理地向[任何動物]施用任何有害藥物或有害物質,或故意且不合理地導致或試圖導致[任何動物]服用任何此類藥物或物質;

(d) 以使其遭受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的方式或位置運送或攜帶任何動物,無論是否在任何車輛內或之上;

(e) 將任何動物飼養或限制在高度、長度和寬度不足以讓動物有合理活動機會的籠子或其他容器中;

(f) 將任何動物用不合理的短或不合理的重鏈或繩子拴住或拴在不合理的時間內;

(g) 作為主人,疏于鍛煉或導致對經常用鏈子鎖住或嚴格限制的狗未進行合理的鍛煉;

(h) 擁有 3 只[任何動物],但未能為這些動物提供足夠的食物、飲料或住所;

(i) 無合理理由,在可能因饑餓或口渴而遭受痛苦的情況下遺棄任何動物;

(j) 故意允許他所擁有的任何動物在任何街道上自由活動,而該動物患有傳染病或傳染性疾病,或者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允許他所擁有的任何患病或殘疾的動物,死在任何街道上;

(k) 出售或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擁有任何因殘害、饑餓、口渴、過度擁擠或其他虐待而遭受痛苦的動物;

[(l)以士的寧注(注:從馬錢子中提取的劇毒化合物)射心臟的方法或以任何其他不必要的殘忍方式繁殖任何動物或殺死任何動物(包括流浪狗);]

[(m) 純粹是為了提供娛樂——

(i) 限制或促使限制任何動物(包括將動物作為誘餌綁在老虎或其他保護區),使其成為任何其他動物的獵物;或者

(ii) 煽動任何動物打鬥或誘使任何其他動物;或者]

(n) 組織、保留、使用或管理任何用於動物鬥毆或以誘使任何動物鬥毆為目的的場所,或允許或提供任何場所如此使用或收受任何入場費,其他人到任何為任何此類目的而保存或使用的地方;或者

(o) 宣傳或參加任何射擊比賽或比賽,其中,為了進行此類射擊而將動物從圈養中釋放;

以上行為將會被處以罰款或最多三個月的監禁。

對實施“牛吹氣”(注:為促使產奶,類似中國的給牲畜體內注水)或 doom dev (注:給動物注射藥物促使產奶)的處罰,最高可達一千盧比的罰款,或最長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且接受手術的動物應被沒收。

參見:古代印度文明的動物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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