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文明的動物福法規

動物福利法的歷史最早或許可追溯到古代印度文明。在孔雀王朝(西元前322年—西元前184)時期,古印度政治家和哲學家考底利耶(約前350年—前275年)的著作《政事論》(Arthashastra)中記載了一些關於動物福利的法律內容。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現列舉如下。

 

1. 保護野生動物

在《政事論》的第二部第二十六章中有這樣的內容:

“當一個人誘捕、殺死或騷擾被宣佈受國家保護或生活在國家保護的森林的鹿、野牛、鳥類和魚類時,他將受到最高的處罰。”

“當一個人誘捕、殺死或騷擾不捕食其他動物的魚或鳥時,將被罰款 26.75 帕納;對鹿等獸類實施同樣行為的,處以雙倍罰款。”

這些類似現在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法規。不過,古代印度有國家保護的森林(類似現在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或國家森林公園)是難能可貴的。這裡的“不捕食其他動物”的動物應該主要是食草動物。

2. 反虐待動物

在《政事論》的第二部第二十六章中有這樣的內容:

“不得宰殺牛犢、公牛、奶牛等牛。屠宰或折磨致死者,罰五十帕納。”

“牧牛人應當對牛犢、老牛或者患病牛進行治療。”

在印度,牛的地位相當特殊,受到高度保護。在《政事論》中,甚至對乳牛擠奶的次數都有限制,如在第二部第二十九章中有:

“在雨季、秋季和冬季開始時,他們應在早上和晚上給牛擠奶;在冬末和整個春夏季節,只擠奶一次(即只在早上)。在這些季節裡第二次擠奶的牧牛人將被砍掉他的拇指。”

“砍掉他的拇指”,這樣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另外,對於牛、馬、騾子、駱駝、象和驢等動物每天要喂多少飼料(數量和種類)都是有嚴格和詳細的規定。

此外,在第三部第十章中有:

“流浪牛應當用繩索或鞭子驅趕。以任何方式傷害牠們的人將因他實施的暴力而受到懲罰。”

對比中國大陸現在對待流浪狗的方式,真是太過分了。

3. 動物主人的責任

在《政事論》的第四部第八章中有這樣的內容:

“當有角或有獠牙的動物試圖傷害人時,動物主人不制止,應受到第一次懲罰。若經勸而不救者,應處以第一次懲罰的兩倍。”

此類似現在的狗咬人後狗主人將會受到法律懲罰。此外,還有:

“造成有角或有獠牙的動物互相殘殺的,除處以被毀動物等值的罰款外,還應賠償相關的損失。”

根據這一條法規,鬥狗、鬥牛顯然是不允許的。

參見:現代印度的反虐待動物法





    全站最新更新

    全站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