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文明的动物福法规

动物福利法的历史最早或许可追溯到古代印度文明。在孔雀王朝(公元前322年—公元前184)时期,古印度政治家和哲学家考底利耶(约前350年—前275年)的著作《政事论》(Arthashastra)中记载了一些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现列举如下。

 

1. 保护野生动物

在《政事论》的第二部第二十六章中有这样的内容:

“当一个人诱捕、杀死或骚扰被宣布受国家保护或生活在国家保护的森林的鹿、野牛、鸟类和鱼类时,他将受到最高的处罚。”

“当一个人诱捕、杀死或骚扰不捕食其他动物的鱼或鸟时,将被罚款 26.75 帕纳;对鹿等兽类实施同样行为的,处以双倍罚款。”

这些类似现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法规。不过,古代印度有国家保护的森林(类似现在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或国家森林公园)是难能可贵的。这里的“不捕食其他动物”的动物应该主要是食草动物。

2. 反虐待动物

在《政事论》的第二部第二十六章中有这样的内容:

“不得宰杀牛犊、公牛、奶牛等牛。屠宰或折磨致死者,罚五十帕纳。”

“牧牛人应当对牛犊、老牛或者患病牛进行治疗。”

在印度,牛的地位相当特殊,受到高度保护。在《政事论》中,甚至对乳牛挤奶的次数都有限制,如在第二部第二十九章中有:

“在雨季、秋季和冬季开始时,他们应在早上和晚上给牛挤奶;在冬末和整个春夏季节,只挤奶一次(即只在早上)。在这些季节里第二次挤奶的牧牛人将被砍掉他的拇指。”

“砍掉他的拇指”,这样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另外,对于牛、马、骡子、骆驼、象和驴等动物每天要喂多少饲料(数量和种类)都是有严格和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第三部第十章中有:

“流浪牛应当用绳索或鞭子驱赶。以任何方式伤害牠们的人将因他实施的暴力而受到惩罚。”

对比中国大陆现在对待流浪狗的方式,真是太过分了。

3. 动物主人的责任

在《政事论》的第四部第八章中有这样的内容:

“当有角或有獠牙的动物试图伤害人时,动物主人不制止,应受到第一次惩罚。若经劝而不救者,应处以第一次惩罚的两倍。”

此类似现在的狗咬人后狗主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此外,还有:

“造成有角或有獠牙的动物互相残杀的,除处以被毁动物等值的罚款外,还应赔偿相关的损失。”

根据这一条法规,斗狗、斗牛显然是不允许的。

参见:现代印度的反虐待动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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