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反虐待动物法

印度为南亚国家,面积三百多万平方公里,是亚洲面积第三大的国家,与我国的西藏接壤,人口14.3亿,为世界第一。官方语言为印地语和英语。

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印度河文明是世界上最早的古文明之一。曾遭受雅利安人和阿拉伯人的入侵。15世纪末,欧洲殖民者开始染指印度。184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基本上控制了印度全境。1947年,印度在与巴基斯坦分治后实现独立。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成立印度共和国,但仍为英联邦成员国。

印度目前是全球成长最快的新兴经济体之一,也是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人均GDP为7333美元,为我国的39%。

印度在1890年英国殖民时期曾颁布反虐待动物法(应与巴基斯坦的相同),后在1960年重新颁布,共六章四十一个条款。该法认为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虐待动物(11款):

(a) 殴打、踢、压倒、过度驾驭、超载、折磨或以其他方式对待任何动物,使其遭受或导致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或者主人允许对任何动物进行如此对待;

(b) [在任何工作或劳动中或出于任何目的雇用任何动物,但由于其年龄或任何疾病]、体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如此雇用,或者作为动物所有者,允许如此使用任何此类不适宜的动物;

(c) 故意且不合理地向[任何动物]施用任何有害药物或有害物质,或故意且不合理地导致或试图导致[任何动物]服用任何此类药物或物质;

(d) 以使其遭受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的方式或位置运送或携带任何动物,无论是否在任何车辆内或之上;

(e) 将任何动物饲养或限制在高度、长度和宽度不足以让动物有合理活动机会的笼子或其他容器中;

(f) 将任何动物用不合理的短或不合理的重链或绳子拴住或拴在不合理的时间内;

(g) 作为主人,疏于锻炼或导致对经常用链子锁住或严格限制的狗未进行合理的锻炼;

(h) 拥有 3 只[任何动物],但未能为这些动物提供足够的食物、饮料或住所;

(i) 无合理理由,在可能因饥饿或口渴而遭受痛苦的情况下遗弃任何动物;

(j) 故意允许他所拥有的任何动物在任何街道上自由活动,而该动物患有传染病或传染性疾病,或者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允许他所拥有的任何患病或残疾的动物,死在任何街道上;

(k) 出售或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拥有任何因残害、饥饿、口渴、过度拥挤或其他虐待而遭受痛苦的动物;

[(l)以士的宁注(注:从马钱子中提取的剧毒化合物)射心脏的方法或以任何其他不必要的残忍方式繁殖任何动物或杀死任何动物(包括流浪狗);]

[(m) 纯粹是为了提供娱乐——

(i) 限制或促使限制任何动物(包括将动物作为诱饵绑在老虎或其他保护区),使其成为任何其他动物的猎物;或者

(ii) 煽动任何动物打斗或诱使任何其他动物;或者]

(n) 组织、保留、使用或管理任何用于动物斗殴或以诱使任何动物斗殴为目的的场所,或允许或提供任何场所如此使用或收受任何入场费,其他人到任何为任何此类目的而保存或使用的地方;或者

(o) 宣传或参加任何射击比赛或比赛,其中,为了进行此类射击而将动物从圈养中释放;

以上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或最多三个月的监禁。

对实施“牛吹气”(注:为促使产奶,类似中国的给牲畜体内注水)或 doom dev (注:给动物注射药物促使产奶)的处罚,最高可达一千卢比的罚款,或最长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且接受手术的动物应被没收。

参见:古代印度文明的动物福法规





    全站最新更新

    全站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