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入刑与刑法的人道意蕴

前段,广西玉林狗肉节引发了社会大众的极大关注,爱狗人士与当地商贩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大有不可调和之势。实际上,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达,媒体上曝光的虐待动物事件层出不穷,例如,2002年发生的“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黑龙江发生的“高跟鞋虐猫事件”等等,无不引起了社会强烈的愤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示威现象,以“虐猫事件”为例,民间甚至发起了“网络通缉令”,央视《新闻调查》、《讲述》节目也罕见地分别以《一只猫的非正常死亡》和《虐猫通缉令》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学界亦争议不断,有人呼吁应设立虐待动物罪,而反对者则认为虐待动物入刑时机不成熟,应缓行。

应该说,摆在入罪论者面前的有两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虐待动物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违背法益保护原则?其次才是要回答为什么要设立该罪?前者是“能否”入罪的问题,后者是“应否”入罪的问题。

对此,本文认为该罪的设立并不违反法益原则,正如Roxin所指出的:“在重要的一点上我和Stratenwerth在结论上是一致的。他想把动物保护和未来世代的生活基础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任务领域。而且我要指出,对动物的虐待(折磨)或者灭绝动物种类,就像对后代的生活产生长远损害的破坏地球气候一样,同样都是允许给予处罚的。这两个看起来是与法益保护的思想矛盾的,因为对动物和未来世代所作的,并不必然损害生活在当代人的和平共处。但是,人们不必因此就像Stratenwerth所希望的那样放弃法益保护原则。人们必须通过超越现存人类的圈子把社会契约向其他的生物和未来世代延伸来扩大这种保护。我们德国的宪法上对此已经有清楚的规定,几年前的新规定写道‘为后代负责,国家同样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和动物’。我想,国际的发展趋势也要向这个方向走。”

本文认为,对于世代的保护与对虐待动物的排斥,是人之主体生成的内在意蕴,正是人在与自然、与动物的经验性互动沟通之关系中,人才产生将自然与动物同样当作主体的感受,并在经验的世界中与之交融一体,正如过程哲学家所言:狗同样是在经验幸福、痛苦、快乐、恐惧、喜爱、愤怒和担忧以及负罪感,以过程—关系的观点来看待这个经验的世界,就要求我们对所有的生物承担更广泛的伦理责任。

本文的观点是,就刑法保护动物来说,如果认为是正当的,那么从关系论的角度看,其理由就在于动物同样与人有经验性交流,如果在这过程中介入破坏性行为,将直接破坏这种交互的经验性感受本身,而这将是人类的一种主体性缺损或破坏。更深层地说,是对“我—你”关系的否定,而这意味着一种世界和谐状态的崩溃,回到“我—它”之压迫关系之中。或者说,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良性的社会,对之否定就意味着社会的被破坏。由此而言,我们有必要设置虐待动物罪,原因在于虐待动物与虐待人类在“虐待”的层面是一致的,对于任何一个有经验意识的物种,都是一种心灵的冲击,如果对虐待动物熟视无睹,即是说,无视这种对心灵的冲击的话,那么,我们便是默认了这种残忍是可以存在的,这样我们又何谈刑罚的宽容以及死刑的废止呢?正如贝卡里亚所言,“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如果要想真正获得一个文明的刑法,就必须铸造一种全面否定“残忍”的氛围与态度,不论是对人的残忍还是对动物的残忍。实际上,我们憎恨、厌恶“残忍”不是因为对象是人,而是正在于“残忍”本身。如果刑法无视这种对于动物的残忍,我们就谈不上实现刑法的真正人道,因为“人”道并非“对人”之道,而是“为人”之道,任何的残忍显然都非“人”道。

就当前的立法来看,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我国还是空缺,现有的一部保护动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只是从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存量出发,着眼于对于我们人类的意义而言的。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亦是如此,但这些立法只能说是将动物作为客体,而不能说是真正将动物作为一个平等主体来进行保护的。实际上,我们放眼全球,虐待动物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为国际共识。到2009年,美国已有46个州有虐待动物的重罪条款。2004年7月20日,在《意大利刑法典》第二编“重罪分则”中增加了第九章:“侵犯对动物的感情罪”,规定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将会被处以最高可达两年的有期徒刑或高达3万欧元的罚金。

相似条款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开始出现,例如,俄罗斯、加拿大、德国、西班牙、奥地利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等等。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就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应该说,这不是用刑法来强制推进道德,而是一种刑法人道性的内在意蕴及对其的彻底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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