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禁食猫狗肉 虐待动物最高囚三年罚十万

《动物保护法》将有法可依,狗等动物可获妥善照顾。

《动物保护法》草案主要有“五禁”以保护动物,虐待、违法宰杀动物者,最高可被处以三年监禁,罚款十万元。但不需全民“食斋”,草案建议,若宰杀为肉用或科学应用目的则除外,但不包括猫狗。期盼已久的爱猫狗一族得偿所愿。

从此猫狗不得食用

民署07年以《拥有动物法》之名谘询公众,及后送交法务局便无回音,期间又曾易名为《拥有动物及动物福利法》、《保护动物法》等。一等七年,一波三折,日前民署突然约见爱护动物组织介绍法案,更称虐待动物将列刑责,令相关团体甚为鼓舞。行政会日前完成《动物保护法》草案讨论,昨日下午三时在政府总部由发言人梁庆庭介绍。

草案在保护动物方面主要有五禁,一、禁止虐待动物,不得使其承受不必要痛苦;二、禁止饲主遗弃宠物,但将动物送往市政狗房或民署许可的动物收容中心处理除外;三、禁止举办、宣传或驱使动物搏斗;四、禁止展示或售卖未满三个月龄的猫、狗;五、禁止以不当目的宰杀或售卖动物。不过当中有例外情况(详见附表),如若为肉用或科学应用等目的宰杀动物除外,但不包括猫狗;若宰杀旨在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等亦得到豁免。法案亦规定了饲主责任,应为宠物提供适当的生存条件,确保不会扰乱周边环境安宁。

最高囚三年罚十万

当局一直不愿在法案中加入刑事罚则,认为罚款已具阻吓作用,法案对严重施虐者处以刑责,可谓一大突破。法案建议应对残酷对待动物的虐待行为,并造成动物肢体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以及宰杀动物的违法者,处以刑事责任,最高监禁三年,罚款二千至十万元,此为草案最大亮点。

在执法方面,警方将负责刑事罪行的执法工作,民署则有权在动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顾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将动物扣押并送往市政狗房。对于危害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的动物,民署可採取隔离检疫、退回原产地等措施,不遵守规定所採取的措施构成违令罪。草案亦禁止捕捉野生动物,未得民署预先许可,不得饲养野生动物或在商业、娱乐活动使用动物。

地盘养狗纳牌绝育

草案同时规定,建筑地盘、处理废车场或废料场所饲养的犬隻要纳牌及绝育,必要时需以链带牵引。犬只、马匹及竞赛动物淮照由民署发出,须由十八岁及具备行为能力或属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请资格。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让未满七岁者牵引,以及须採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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